独特手法呈现汉字之美:访香港“双钩”书法家张保声******
中新社香港1月31日电 题:独特手法呈现汉字之美:访香港“双钩”书法家张保声
中新社记者 刘大炜
书法是中华文化特有的艺术表现形式,挥毫泼墨、笔走龙蛇间彰显汉字独特韵味。没有先进印刷术的年代,为保留书法家真迹,“双钩廓填”的书法形式应运而生,并演变为一种书法学习方法。在位于香港龙尾村的家中,香港“双钩”书法家张保声近日接受了中新社记者的采访。
香港“双钩”书法家张保声最近接受了中新社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希望更多年轻人对“双钩”书法感兴趣,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中新社记者 刘大炜 摄“双钩”书法始于南朝,盛于唐宋,是一种用单线直接写出某种书体的空心字。张保声告诉记者,南朝时没有印刷技术,为了能使名家书法作品得以流传,书法家就按作品原样勾勒出空心字,然后再填墨,让观者得到近似真迹的作品,如《兰亭集序》《万岁通天帖》《平安帖》等皆由唐宋名家以此方式保留真迹。
出生于“古建筑之乡”广东汕尾的张保声,受身为石刻、微型山水盆雕民间艺人的外祖父,以及从事古建筑、擅丹青的祖父影响,浸润在传统文化氛围中,从小就喜欢涂鸦。初次接触“双钩”书法,是受其外祖父的熏陶。“因我小时候顽皮淘气,只有在写书法时才得到外祖父称赞和奖励。”
张保声说,之所以喜欢“双钩”书法,还有一个原因是其“书写方便,可就地取材”。无论树枝抑或随便一支笔,都可写出任意大小的“双钩”字。经过对大家名帖年复一年的临摹,张保声终于练就了一手“脱影双钩”(即不用临摹便可写成)的技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书法风格。
常言道“见字如晤”。张保声笔下的字,时而飘逸而出,时而劲风斗转,时而连绵不断。不论任何字体,他都熟稔于心,顷刻间一幅“双钩”书法跃然纸上,用独特手法呈现汉字的美感。
1979年,张保声移居香港,从事建筑行业工作。虽然工作繁忙,他仍未放弃对“双钩”书法的热爱。经多年孜孜不倦的研习,张保声在保留“双钩”书法艺术美感的基础上,融各家之所长,不断推陈出新。
在张保声看来,要传承作为国粹的书法艺术,最好的方式是在传续中创新。如今,他的“双钩”书法不仅从最初的整体“双钩”演变出了叠字“双钩”、汉字合体“双钩”,还吸收中国山水画的独特韵味,将书与画结合,创造出“字中有画”的“双钩”书法。
在港生活多年后,张保声对香港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情有独钟,更深谙香港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的新定位。近些年,张保声不仅在香港举办展览以推广“双钩”艺术,还远赴重洋到美国、东南亚等地设展,以期让更多人了解“双钩”书法、了解中国文化。每次展览,他的艺术作品都会令观众倍感震撼。
作为“双钩”书法技艺的传承人,张保声更希望年轻人对“双钩”书法感兴趣。他对记者说:“最近几年,我也参加了一些‘非遗进校园’的项目,向香港的青少年学生普及‘双钩’书法等,希望把更多知识传播给下一代,让他们好好认识中国的国粹、了解老祖宗传下来的东西。”(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