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近观中国)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黄钰钦)中共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
十八大以来,党代会闭幕后,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寓意深刻,都释放出再出发的鲜明信号。十年前,集体参观《复兴之路》展览,以“中国梦”开篇新时代;五年前,集体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南湖红船,百年大党从“梦想起航的地方”再出发;今次在中国共产党走向全国胜利的“出发点”,中共宣示走好新的远征。
“这次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一起来,就是要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继承和发扬延安时期党形成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在延安革命纪念馆,习近平如是说。
延安精神,成为外界解码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集体出行的重要“坐标”。作为中共在延安时期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其主要内容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在著名的“窑洞对”的发生地杨家岭,习近平用“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来形容延安革命旧址。正是这里,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如何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避免人亡政息、确保政权长期存在的探索。
当时,毛泽东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让人民监督政府。也正是在延安时期,中共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写入党章。新时代,跳出历史周期率有了第二个答案——以自我革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两个答案,人民都是初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延安这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温故而知新。“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从这里外界也再次读出百年大党的初心。
回顾过去十年,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都是一次政治信念的宣示。
2017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大闭幕仅一周,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
重回中国共产党“梦想起航的地方”,习近平就一叶红船发出感慨:“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
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曾把“红船精神”概括为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
在十九大上,这样的“红船精神”与大会主题聚焦的“初心”交相辉映。习近平指出,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在对中国革命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原点,探寻中共的精神密码,正是百年大党对初心最鲜明的叩问。
2012年11月29日,中共十八大闭幕刚两周,习近平带领全体中央政治局常委赴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习近平在参观中首次提出“中国梦”,映射着中华民族在复兴之路上的昨天、今天、明天——“雄关漫道真如铁”“人间正道是沧桑”“长风破浪会有时”。
以“中国梦”开篇,沿着这条复兴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走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并重申“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时刻更能给人以启迪。三次政治局常委集体出行,习近平着眼的“一本书、一叶舟、一条路”,有着百年大党不变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