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市桃花河遗址采集到的部分石器 新华社发
为讨论古人类行为模式提供线索
2022年,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涪江流域遂宁段和涪江流域绵阳段开展旧石器考古专项调查,发现20多处旧石器地点,调查发现手斧、手镐、重型刮削器等数百件典型石制品,充分展示了在涪江流域的旧石器时代考古工作的极大潜力。
其中,位于射洪市香山镇鄢家沟和田家湾两个地点的桃花河遗址,遗物丰富、地层堆积较好,但面临基本建设破坏,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迅速开展了抢救性考古发掘。
“本次发掘初步揭露了三期旧石器时代文化。三期文化自下而上,发展连续贯通,但又呈现出阶段性差异。”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旧石器研究所所长、桃花河遗址考古项目领队郑喆轩说,第一期在石制品组合中含有较高比例的大石核、大石片以及以大石片为毛坯的重型刮削器,此外含有少量手斧、手镐、石刀等较典型的大型切割工具;第二期石制品尺寸有所缩小,大石核、大石片和重型刮削器较第一期比重下降,中小型石核、石片和工具比重上升,存在中小型石片工具;第三期基本不见大石片及重型刮削器,以中小型石核、石片和工具为主,且对石料有一定选择性。
三个文化期均发现了石制品密集区,不同密集区各具特色,多数石制品没有风化、磨蚀痕迹,有的石制品碎片则可以成功拼合,初步表明遗址为原地埋藏,为讨论人类行为模式、遗址功能分区和空间结构提供了线索。
此外,遗址也发现了数十件动物化石,初步判断有鹿、牛、马等大中型草食类动物。
根据现有考古材料以及初步的文化因素分析,专家认为桃花河遗址的年代初步估计在距今20万年至5万年之间,更准确的测年工作正在进行中。
“南方旧石器遗址不少,但出土的石制品数量却并不多,桃花河遗址面积大、发现遗物多、密度高,应该属于基本营地或中心营地,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这是期待已久的好遗址。”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王幼平说。
呈现成都平原旧石器工业面貌
2019年,为配合当地基本建设,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眉山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眉山市东坡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单位,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坛罐山开展考古调查工作,共出土石制品518件,清理坑、沟等遗迹现象10余处。
研讨会上,专家确认该遗址出土石制品大多以砾石为原料,岩性以石英砂岩为主。石制品类型包括石核、石片、断块/断片/碎屑、工具、备料。工具类型除石锤和石砧外,还有砍砸器、刮削器、凹缺刮器、锯齿刃器、重型刮削器、手镐等,另外还有使用过的砾石以及石片。工具多以砾石或断块为毛坯,采用锤击法加工,多见单边、单向修理,整体上属于中国南方砾石石器工业的范畴。
根据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光释光测年,初步推测遗址有石制品埋藏的地层最老年龄当不低于20万年。这是成都平原目前发现的年代最早的旧石器时代遗址,填补了成都平原旧石器时代考古空白。
2022年,为配合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安置房一期项目建设,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眉山市彭山区文物保护研究所组织开展了武阳遗址考古发掘,出土旧石器时代石制品2600余件,揭露出多个旧石器时代文化层,提取了古人类活动的科学信息。
据介绍,武阳遗址是成都平原首次发现大规模原地埋藏的小石片石器遗存,对了解成都平原晚更新世中晚期旧石器工业面貌有重要意义;遗址内丰富的拼合组与较大的拼合潜力,说明遗址存在多次原地打制石器行为;发掘石制品数量多且类型丰富,地层堆积厚且序列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四川盆地旧石器时代的文化内涵,完善了旧石器文化序列,也对理解当时该区域古人类生存行为有重要价值。
建立特定时段文化演变的序列
“原地埋藏的遗址难能可贵,它保留了原生的信息,人类活动信息得以保存。”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高星表示,桃花河遗址地层非常清楚、埋藏状况完好,把地质条件和地貌特点、古人类生存环境以及人类行为等文化信息融为一体。此外遗址多层位、多时段,分层清楚明确,人类活动信息分辨率高,可以据此建立特定时段文化演变的序列。
“桃花河遗址的石制品成堆地出现,特别适用于活化历史场景,很多旧石器遗址都没有这样的发现。”高星说。
高星同时表示,武阳遗址的出土石器与皮洛遗址、遂宁桃花河遗址等都不一样,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尤其人类活动现场鲜活保留,这种遗存对于未来在展陈中活化历史场景非常重要。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夏正楷认为,武阳遗址丰富的遗存可以还原远古人类的生活场景:“他们生活在河漫滩,经常受到洪水困扰,只能短暂在生活居住地停留,生活环境相当艰苦。”
同处于成都平原的坛罐山遗址也是一处古人类多次光顾、短期活动的原地埋藏遗址。它和武阳遗址以及更多遗址的发现与发掘,将逐渐还原成都平原古人类的生活状态,揭开旧石器时代考古文化的面纱。
专家指出,桃花河遗址、坛罐山遗址、武阳遗址等遗址的发现以及周边的调查,表明四川盆地具有开展旧石器考古的极大潜力,并为进一步考古提供了线索、方向和思路。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和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成都平原已经新发现140余处旧石器时代遗址,已开展考古发掘的遗址近10处,为下一步构建成都平原乃至四川盆地旧石器年代框架、完善工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9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